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 问责办法
扬州市教育局文件
扬教发〔 2016 〕 70 号
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
问责办法(暂行)
市直各学校、局机关各处室、局直属事业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作风建设,强化服务意识,规范行政行为,提高服务效能,提升教育形象,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和不廉洁行为,经局党委研究,决定对全局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行为予以问责。
一、问责对象
市直学校、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全体工作人员,包括行政干部、聘用干部、事业编制人员、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工勤人员。
二、问责行为
凡发生以下行为,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,一律予以问责。
1. 对市委、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重要任务,局党委会、局务会议、局专题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,推诿扯皮、执行不力、消极应付、效能低下,影响整体工作进展和落实,情节较轻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,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;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责令停职检查;情节严重的,予以免职。
2. 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,以权谋私,情节较轻的,责令其退回财物,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或再次发生的,责令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或免职。
3. 态度生硬,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请求不予办理、故意刁难,或者违反首问负责制,情节较轻的,予以诫勉谈话;情节较重或一年内再次发生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调离岗位。
4. 凡在各级各类明察暗访和通报中被点名批评,被媒体曝光,或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被查实的,情节较轻的,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;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或情节较重的,予以组织处理。
5. 发生以上问责行为,在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,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。
三、发生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行为,受到问责的直接责任人,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。 发生追究责任行为的市直学校、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,取消当年文明处室参评资格和综合考评优秀等级。
四、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问责工作由局办公室、组宣处、人事处、监察室共同负责,报局党委研究后组织实施。
五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扬州市教育局
2016 年 11 月 16 日
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
2016年11
月16
日
印发
共印
7
份
扬教发〔 2016 〕 70 号

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
问责办法(暂行)
市直各学校、局机关各处室、局直属事业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作风建设,强化服务意识,规范行政行为,提高服务效能,提升教育形象,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和不廉洁行为,经局党委研究,决定对全局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行为予以问责。
一、问责对象
市直学校、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全体工作人员,包括行政干部、聘用干部、事业编制人员、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工勤人员。
二、问责行为
凡发生以下行为,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,一律予以问责。
1. 对市委、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重要任务,局党委会、局务会议、局专题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,推诿扯皮、执行不力、消极应付、效能低下,影响整体工作进展和落实,情节较轻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,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;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责令停职检查;情节严重的,予以免职。
2. 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,以权谋私,情节较轻的,责令其退回财物,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或再次发生的,责令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或免职。
3. 态度生硬,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请求不予办理、故意刁难,或者违反首问负责制,情节较轻的,予以诫勉谈话;情节较重或一年内再次发生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调离岗位。
4. 凡在各级各类明察暗访和通报中被点名批评,被媒体曝光,或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被查实的,情节较轻的,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;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或情节较重的,予以组织处理。
5. 发生以上问责行为,在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,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。
三、发生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行为,受到问责的直接责任人,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。 发生追究责任行为的市直学校、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,取消当年文明处室参评资格和综合考评优秀等级。
四、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问责工作由局办公室、组宣处、人事处、监察室共同负责,报局党委研究后组织实施。
五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扬州市教育局
2016 年 11 月 16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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