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加住院医疗互助后可享受哪些保障待遇
答: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因病在本市或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,符合并按照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,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直至大病统筹“三个范围”内个人负担部分,按发生的医疗费档次给予补助。在一轮周期中首次住院,个人应承担起付费,按医院级别分为三级医院400元,二级医院300元,转外就医600元。在互助期内,多次住院多次补助,以参加本计划一个年度为计算周期,个人累计得到补助15000元封顶,本期不再给予补助。具体标准依据出院清单,医保可报基数减去医疗统筹支付费用,再减去本轮首次住院门槛费,然后依据年缴费标准乘以相应比例。详见下表:
年缴费标准 | 互助补助比例 |
年缴费60元/人 | 60% |
年缴费80元/人 | 70% |
年缴费100元/人 | 8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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